1955年7月30日,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公布施行(故称其为“五五兵役法”)。兵役法规定:凡满老年的上班公民不分民族、种族、职
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〉的决定》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分总则、平时征集、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、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、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、民兵、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
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
退出现役的士兵,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,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,到安置地的县、自治县、市、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名预备役登记。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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