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《合同法》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(二)转移财产
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,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,或到期将不履
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原告: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: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、被告于2009年4月1日签订《杏林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》,约定被告将某镇
在实践中,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形:合同签订后,按约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合同相对方存在无法履约的风险。遇到这种情况,应该如何处理?这个时候,不安抗辩权是
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收录新的不安抗辩权法律知识,包含不安抗辩权、不安抗辩权如何确定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、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等内容,并提供合同法专业律师在线
为实现实质公平,设置不安抗辩权制度,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,使先履行债务人免予陷入先给付后对方难为对待给付的风险,但应当平等保护后给付方按期先受偿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