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7年版《刑法》明确规定了“无限防卫权”,公民面对行凶、杀人、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时,打死行凶者,不构成防卫过当。但在此之前的司法
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”的规定,认为“白衣男子”属于正当防卫,拥有无限防卫权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构成犯罪,不负刑事
对于私闯民宅的犯罪行为,是不可以适用于无限防卫权的,只能适用于正当防卫,对犯罪分子的防卫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如果行使无限防卫权,而导致了防卫过当行为,也是
“正在进行的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”的范畴——这也符合公民可以行使特殊正当防卫,即“无限防卫权”的危
无限防卫权,虽用“无限”加以修饰,但其实质仍然是正当防卫权。因此,无限防卫权在使用过程中同样要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。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,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符合